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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点击数:68  日期:2024/09/03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邯郸市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线上考核
      自10月8日起,全省所有“安管人员”申请考核时,可从线上或线下两种考核模式任选其一。承接“安管人员”考核委托下放业务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限制“安管人员”考核模式选择,应按照行政许可要件要求,按时办结“安管人员”考核许可申请。为方便企业,线上考核可随时提交业务申请,不设批次,无名额限制,充分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通过审核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考核(线上考核组织流程、要求详见附件1)。
       二、严格线下考核监管
      各地承接“安管人员”考核委托下放业务的部门,应严格线下考核场地选取、管理,考核场地答卷设备均应安装考核客户端,并与考核系统实现监考监控实时对接。监考监控设备应合理安装布置,覆盖考核场地内所有考核人员,每位考生画面清晰流畅,像素应高于400万,支持拾音,监控系统应具备备份和防丢失措施,确保监控数据安全存储。如在考核过程中监控失效且不能在考核结束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书面说明原因并补充提供监控视频,单场次考核成绩作废。
       三、优化“安管人员”考核业务办理程序
      “安管人员”办理各项业务前,通过“冀时办APP”与企业确认聘用关系(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聘用关系确认后,在聘用关系有效期内,无需读取身份证即可办理首次申请、直接延期、变更、注销、转入、转出等各项业务。
      优化直接延期办理,“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满24学时的,直接准予证书延续。“安管人员”参加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由系统自动识别,无需企业额外上传佐证材料。
       四、严格“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
    (一)明确“安管人员”教育培训形式。各地承接“安管人员”考核委托下放业务的部门,可通过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形式,依法依规对注册地在本地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开展线下或线上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应充分满足“安管人员”实际需求。
    (二)规范教育培训第三方选取。各地承接“安管人员”考核委托下放业务的部门,通过委托第三方形式组织教育培训的,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市场化等原则,公开选定多家第三方机构。对提出申请的第三方要严格把关、认定,符合条件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教育培训责任、义务、要求。要公开所有受委托第三方信息,供有需求的施工企业和人员自由选择。
       受委托的第三方应满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关于培训制度、培训场所、培训教室及管理人员、培训教学、设备设施配备、培训档案等相关要求,和各地承接“安管人员”考核委托下放业务部门公开明确的其他工作要求。
    (三)严格线上教育培训管理。承接“安管人员”考核委托下放业务的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以下简称“教育培训具体实施单位”)如组织线上教育培训,使用的教育培训平台、系统、软件应具备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和公安部门出具的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具备但不限于以下功能:课程管理、实名注册、远程教学、答题练习、考试测试、学习记录、档案管理、查询统计、人像抓拍、人脸识别、屏蔽快进、防止多点登录、无操作锁屏,相关数据应留存不少于6年。
      承接“安管人员”考核委托下放业务的部门,要对教育培训平台、系统、软件功能进行审核把关。在线上教育培训前,教育培训平台、系统、软件,应与安管人员继续教育及不良行为记录监管系完成对接(详见附件3)。
    (四)实行教育培训事前登记。在每批次教育培训实施前,教育培训具体实施单位预先通过安管人员继续教育及不良行为记录监管系统填报教育培训计划。由承接“安管人员”考核委托下放业务部门,对培训计划进行事前把关确认。
    (五)实行教育培训事后确认。培训完成后,对于线下教育培训,由教育培训具体实施单位上传培训人员签到表、培训课堂照片、学员答题测试试卷等教育培训记录材料,经承接“安管人员”考核委托下放业务部门把关确认后,培训时间生效。相关线下培训资料应留存不少于6年。
       对于线上教育培训,应由教育培训具体实施单位通过系统对接接口推送学员培训记录,包括培训学时、完成时间、电子档案(课程培训情况、学习过程影像记录、答题测试记录),经承接“安管人员”考核委托下放业务部门把关确认后,培训时间生效。培训时间在“安管人员”证书当次有效期内有效,证书过期或延期后,此前培训时间自动作废。
    (六)规范教育培训事中管理。在每批次教育培训中,应该严格按照《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大纲(试行)》(附件4)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并详细记录培训记录。
    (七)严格教育培训第三方日常监管。各地承接“安管人员”考核委托下放业务的部门,应加强“安管人员”教育培训第三方日常监督管理,对其培训情况开展常态化检查,确保培训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地教育培训情况进行动态评估,不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各市培训组织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不合格的第三方坚决淘汰清出,并对其委托部门予以全省通报。
      新教育培训制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设置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各地承接“安管人员”考核委托下放业务的部门,可通过原有教育培训机制,继续开展教育培训,通过安管人员继续教育及不良行为记录监管系统,直接录入“安管人员”在此前和过渡期内完成的培训信息。同时,在过渡期内按照新教育培训制度要求,严格做好教育培训自行组织准备,或第三方选择、认定、委托、公示等有关工作。过渡期后,所有培训信息录入、培训考核有效时长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五、加强“安管人员”事中事后履职信用管理
    (一)强化取得证书“安管人员”事中事后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现“安管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应通过安管人员继续教育及不良行为记录监管系统,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录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1.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但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与建造师证书所在单位不一致时间30天以上(由企业注册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录入);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所在项目,被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受到安全生产相关处罚;
      3.未能通过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的履职能力测试;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明确的其他“安管人员”不良行为。
      对证书有效期内被计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的,“安管人员”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规定,在证书延续时重新考核。
    (二)启用安管人员继续教育及不良行为记录监管系统。
     各地应以设区市为单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管理员账号(附件5),开通安管人员继续教育及不良行为记录监管系统管理员账号,并通过管理员账号为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通用户账号,录入“安管人员”日常履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此前所有关于“安管人员”的管理及教育培训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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